一、专利申报、授权、维权资助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后,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要缴纳实审费后,按照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产品形状类外观设计专利450元/件、外包装类外观设计专利15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专利申请资助。 (二)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后,按照国内发明专利3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产品形状类外观设计专利450元/件、外包装类外观设计专利15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维持3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截止申请资助年度连续4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国内发明专利权再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3000元/件。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美、英、德、意、日、法、瑞士专利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专利权的资助不超过10000元/件(每项专利最多获得2个国家专利权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实施自有有效发明专利或购买实施他人有效发明专利,已经实现批量生产,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且该专利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其项目的经济或税收贡献一次性给予每件专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此项资助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发明专利成功实施转化取得明显效果的,优先享受区级科技项目立项。对符合国家、市科技项目指南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 (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拥有的有效专利受到不法侵害,应积极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在维权行动结束6个月内,持开展维权行动产生的直接费用的有效票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申请专利维权资助。区知识产权局可按一定比例资助,每件维权案件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资助3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资助6万元。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5〕32号)】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4〕248号)】 三、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择优分为三档予以资助:第一档每个项目资助40万元,第二档每个项目资助30万元,第三档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 (一)为申请单位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受让等途径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权属清晰、无纠纷的创新成果,包括授权发明专利、技术标准(不含企业标准)、新药及新型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及农(兽)药、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新产品等; (二)已经实现转化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且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 【《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科委发〔2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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