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人员、R&D经费支出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 大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中型和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实行自愿申报、审核入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县(含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含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全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申报入库程序如下: 1.企业登录“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填写《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申报信息表》,并且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上年度会计报表; (3)上年度R&D经费支出情况; (4)近三年获得的科技平台、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等证明。 2.区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线提交到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予以入库。 3.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入库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入库科技型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更新相关信息,由区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将入库的科技型企业纳入全市科技创新资源配置的重点服务对象予以支持。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把科技型企业培育作为区县科技工作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价。建立抽查监督机制,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入库工作的监督检查。已入库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连续两年没有按期更新相关信息的,取消入库。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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