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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经信财审〔2019〕10号=第二批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开始
合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2019-11-29 15:55:53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第二批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开始了

   当今社会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增加、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经营风险较大、信用状况不佳、缺乏抵押物、生存周期短等与生俱来的特点,小微企业在享受金融服务方面有着明显劣势。

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一、
申报条件
1
中型和小型企业:在商业银行获得用于生产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并在2018年度已实际支付利息总额在10万元以上。
2
微型企业:凡在商业银行获得用于生产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均可申报。
二、
贴息标准
1
贴息时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
贴息标准:按不超过2018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中型和小型企业单户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微型企业不超过20万元。


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奖励
 
一、
支持对象

进入“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的微型企业。

二、

奖励标准

分行业进行评价,对排序靠前的给予成长奖励。市级财政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成长奖励,奖励不超过800户。已享受过微型企业成长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

一、
申报条件
企业运营、财务等状况良好,2018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含)以下。
2
项目设备和软件累计投资100万元以上。
项目建设期需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以发票为准。
4
所有设备和信息系统均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
5
项目实施后,企业从事重复性高、危险性大的员工人数减少5人以上,同时在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信息化方面有显著提高,运行成本有显著降低。


二、
奖补标准

对项目投资额、企业效益、数字化装备购置情况综合评估排名靠前的企业,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总支持企业数量不超过200家,其中支持渝东南、渝东北中小微企业100家左右。

重庆市中小微企业上云成效奖励

 
一、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2018年企业营业收入在3亿元及以下。企业在产品研发设计、资源配置协同、企业运营管理、生产过程管控、设备管理服务等任一方面应用第三方工业互联网平台(云平台)的云产品和云服务。


二、
奖补标准

对企业上云成效评分前100名的企业给予2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关于开展2019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财审〔201910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支持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事后补助等方式,重点用于降低融资成本、助推企业成长、支持智能化改造等领域,向渝东南、渝东北地区适当倾斜。

(二)支持方向。详见《2019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3.申报时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分类申报条件。

各项目申报条件见《申报指南》。

三、工作要求

(一)所有项目由企业(单位)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申请不超过三个项目(含一、二批申报项目)。

(三)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申报,加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信用状况的审查。

(四)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企业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审核资料、上报文件、资金拔付文件及其他需存档的资料。

(六)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2019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x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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