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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全(截止2018.07.14)(一)
合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2019-11-28 14:18:4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全(截止2018.07.14)(一)

、增值税   

      (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接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从2016年2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三、河道费   

      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费。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免征办理程序参照辽残联发[2015]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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