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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合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2021-06-08 15:15:30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一、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一)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

1.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不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

【政策要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享受条件】

1.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企业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四)制造业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要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制造业企业。

【享受条件】

1.企业从事的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企业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要点】

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二、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预征率)征收(预缴)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七)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人员。

【享受条件】

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享受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的资料: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等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八)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享受条件】

发放的实物用于预防新冠肺炎。

【享受方式】

不需要申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九)对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政策要点】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纳税人;电影行业纳税人;所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符合行业要求。

【享受方式】

1.增值税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的资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等。

2.企业所得税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的资料:在总局未明确之前,暂参照困难行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有关规定,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十)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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