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日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程序,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5〕1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国家和我市已有政策规定除外)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应实事求是、守法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单位和审查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实行集中申报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部署,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条 高级资格申报信息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公布,中初级资格申报信息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公布。
第六条 各级职改部门应通过文件、网站等方式发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信息;各单位应广泛宣传职称政策,结合单位实际拟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方案。
第三章 个人申报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一)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二)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三)非公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挂靠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后交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推荐上报,其中,档案挂靠在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由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推荐上报;
(四)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五)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申报高级资格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申报中级资格须经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人员应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其中,学历学位信息须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证,不能查证的应从本人档案中复印相关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鉴证;在海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
(三)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贡献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学术论文(著作)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检索、审验,暂时不能查证的应提供原件和由单位鉴证的复印件;
(四)援外、援藏、服务基层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查推荐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指导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并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对,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备。
对申报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各单位应通知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申请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各单位应结合申报人考核及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各单位应将拟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和有关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场所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有条件的还应同时在单位办公平台公示。
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无纪检监察部门由单位领导代签)意见,再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
第十一条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负责将申报人员单位、姓名、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信息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分专业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本地无主管部门单位和非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负责将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按专业在同级人力社保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负责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者签署“呈报单位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负责将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在本部门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经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章,报评委会挂靠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取消申报资格,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一)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获奖或成果证明材料造假的;
(二)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的;
(三)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四)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职改部门审查要强化“真实保证”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记入“失信单位黑名单”,同时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为申报人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为挂靠本单位申报人员提供便利的;
(三)故意不按规定层级和规定程序报送材料的;
(四)审查材料把关不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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