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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33号)
合川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2015-09-11 10:20:2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渝人社发2015133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规定》《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71

  

 

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510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组建的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行专家评议、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统一部署,各评委会及其挂靠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由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公布,中级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分别公布。

第三章 材料受理

第六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 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评委会挂靠部门应拒绝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评委会挂靠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情况,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须将申报人员名册汇总后送同级资格审查部门审查。

第九条 申报高级人员名册称送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查,申报中级人员名册送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查。

第十条 申报人员名册未经资格审查部门核准签章,各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各级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在评委会开评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评委(含专业、学科组组长)原则上不得连续连任2次,且每年须有三分之一以上轮换。

第十三条 评委会可根据专业(学科)分布和评审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其成员由评审专家库同行专家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不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委会实行同行主审人负责制。

专业(学科)评议组有推荐、建议权,无决定权。

第十四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对执行评委进行专门培训,熟悉职称政策,掌握本系列(专业)评审条件、程序及规则,严明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评委会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专业答辩或专业考试,主要考察申报人员专业知识、能力及水平。

第十六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或主审人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量化评审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综合评议,结合业务考试、答辩情况,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应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推荐建议结论分为同意、不同意。

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专业(学科)评议组或主审人介绍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执行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评审须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须经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当场宣布。高评委评审结果须同时传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备案,中评委评审结果须于当年年底前向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报送评审情况报告和评审人员表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审通过高级资格的人员名单须同时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和评委会挂靠部门官网公示;中级人员名单由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分别由市、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下达任职资格通知。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挂靠部门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

第二十三条 任职资格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完善评审表签章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职资格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评定结果通知申报单位或申请人。

第六章 评审终止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挂靠部门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

(一)在评审会开评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二)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第七章 材料存档

第二十六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存备查工作。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1份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挂靠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1个月内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第八章 复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复审。

(一)未按规定程序评审的;

(二)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材料存在明显误判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复审者须提交书面复审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复审通过者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复审申请应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提出,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执行评委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按有关规定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二)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申报人员的;

(三)因失职、渎职致使职称评审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严格评审程序,坚持标准条件,适当控制评审通过率,确保评审质量,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直至责令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追究相应责任。

(一)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不坚持评审程序,不按规定越级收受评审材料等;

(二)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

(三)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初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7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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